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政策解讀
發布時間:2014-09-25 瀏覽:4575
為貫徹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及十八省(市)人民政府《“十二五”期推進全國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國家實施方案》),省政府辦公廳于今年4月制定下發了《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江蘇省實施意見》),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財政廳等部門起草制定了《關于貫徹〈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的通知》等配套制度文件。為全面、準確的掌握內河船型標準化各項政策、措施,確保我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有序推進,現對《江蘇省“十二五”時期推進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實施意見》及其配套制度相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內河船型標準化實施的背景
江蘇省擁有長江、京杭運河、淮河等高等級航道,內河航道四通八達,運輸條件得天獨厚。多年來,我省投入大量資金整治河道,內河等級航道、港口通過能力均居全國領先行列。然而,作為內河運輸系統重要組成部分的船舶,仍存在一部分船舶噸位小、船型雜亂、船舶技術落后、安全性能差等問題,影響內河航運的競爭力的提升,也影響我省社會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實施方案》、《江蘇省實施意見》,決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航行于長江干線、京杭運河以及淮河的江蘇籍運輸船舶實施船型標準化工作,重點推進京杭運河蘇北段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
二、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意義
實施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是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長江等內河水運發展的意見》、《船舶工業加快結構調整促進轉型升級實施方案(2013-2015年)》、京杭運河“清水廊道”建設戰略部署及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南水北調東線江蘇段輸水干線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通告》的重要工作舉措,對內河航運發展具有重要促進作用,對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促進低碳經濟發展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三、相關政策內容的說明
(一)關于江蘇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的總體要求
根據《國家實施方案》確定的實施范圍,航行于我省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的江蘇籍運輸船舶。鑒于京杭運河蘇北段是“南水北調”東線工程重點防污段和船舶禁航的主要航道,且船型標準化工作實施時間緊以及我省船舶拆解改造能力、資金審批流程周期等因素的限制,《江蘇省實施意見》確定我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原則為:“分步實施、確保重點、適度超前”,重點推進京杭運河蘇北段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重點對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的過閘小噸位、單殼液貨危險品、老舊運輸船舶進行拆解改造,對現有船舶加裝生活污水收集、處理裝置改造,現有船舶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以及三峽庫區大長寬比、LNG動力、高能效示范船的建造和標準船推廣,以期在重點水域達到《國家實施方案》確定的相關目標。
(二)關于江蘇省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目標
船型標準化率。江蘇籍標準化船舶占其內河運輸船舶總噸50%以上,其中航行于長江干線和京杭運河的運輸船舶標準化率達到70%,基本實現內河客船、危險品船等重點船型的標準化。
節能減排與防污染。平均單位運輸周轉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江蘇籍航行于三峽庫區和京杭運河運輸船舶生活污水達標排放率(或集中回收處理率)達到100%,其他內河達到50%。
平均噸位。江蘇籍內河船舶平均噸位達到800載重噸,其中,航行于長江干線船舶達到1600載重噸,航行于京杭運河船舶達到500載重噸,航行于其他內河船舶達到300載重噸。
(三)關于政府補貼資金的落實
“十二五”期內河船型標準化政府補貼資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各50%的比例承擔,每年地方補貼資金由省財政安排2億元,交通運輸廳安排1億元,各市、縣財政安排0.5億元。其中:現有船舶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自行籌集。
(四)關于鼓勵落后船舶加快淘汰
落后船舶的范圍及淘汰方式:對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船舶總噸位在200總噸(含)以下、船齡在30年(含)之內符合條件的過閘小噸位船舶進行拆解;對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范圍內船齡在15年以上30年(含)之內的貨船和船齡在10年以上25年(含)之內的客船進行拆解;對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范圍內符合條件的單殼化學品船和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行拆解或改造。
(五)關于鼓勵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
現有船舶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的范圍及方式:航行于京杭運河蘇北段,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事局《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2011》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改造方式:加裝生活污水處理裝置或生活污水貯存柜。
(六)關于鼓勵建造使用LNG清潔能源船舶
《國家實施方案》中關于“十二五”期節能減排與防污染目標:平均單位運輸周轉量能耗比2005年下降14%以上,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15%以上。為實現以上目標,我省按《國家實施方案》規定,自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建造先進、高效、節能、環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潔能源運輸船舶給予政府一次性定額補貼。在《江蘇省實施意見》中規定,對現有運輸船舶進行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給予政府補貼;并對使用LNG清潔能源船舶,給予享受優先過閘且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政策。同時加快LNG加氣站布局規劃建設,同步推進LNG儲備保障能力建設,為運輸船舶使用LNG清潔能源提供穩定氣源保障,著力提升行業節能減排水平。
(七)關于禁航工作
從2016年1月1日起,禁止200總噸(含)以下的干散貨船進入京杭運河蘇北段航道(符合《京杭運河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運輸鮮活貨的船舶除外);禁止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進入京杭運河蘇北段航道;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含)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水域。
(八)關于標準船舶建造推廣工作
對我省新開工建造的船舶,須嚴格按交通運輸部《內河運輸船舶標準船型指標體系》(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13號,以下簡稱《指標體系》)、《長江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69號,以下簡稱《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和《京杭運河、淮河水系過閘運輸船舶標準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公告2012年第73號,以下簡稱《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技術規范建造。嚴禁內河新建非標準船進入航運市場。鼓勵建造符合國家引導方向的先進、高效、節能和環保的示范船。
(九)關于現有船舶比選工作
對現有船舶,按照交通運輸部《指標體系》、《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等技術規范進行的標準化比選。
(十)關于省人民政府聯席會議制度及各部門工作職責
內河船型標準化工作涉及面廣,這就需要省人民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配合推進。根據《江蘇省實施意見》的要求,省人民政府建立聯系會議制度,由分管副省長擔任召集人,各部門密切配合,各司其責。其中: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實施范圍內船舶拆解和改造、船舶防污染改造、示范船、LNG清潔能源船舶和標準船型推廣,加強船舶審圖、檢驗、登記和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對禁止過閘、限期退出市場和非法運輸船舶的執法檢查,按期落實禁航措施。發展改革、能源部門負責LNG加氣站布局規劃、建設和運行協調。經濟和信息化部門加強對船舶修造企業的監管,嚴禁生產建造非標準船,強化船舶建造源頭管理,鼓勵船舶修造企業提升創新能力和船舶研發、建造水平。公安部門負責船舶禁航維穩工作。財政部門會同交通運輸部門負責船型標準化政府補貼資金預算、申請、下撥和清算工作,按照國家和省配套要求,及時、足額配套地方補貼資金,簡化補貼資金撥付和發放程序,提高補貼資金使用效率。國土資源部門負責LNG加氣站建設用地保障。環保部門負責建立水污染應急監測預警協調機制,加強重點水域水質監測及船舶生活污水和油廢水排放的監管。住房城鄉建設(城管)部門負責船舶生活垃圾、生活污水的接收和清運處理,負責LNG加氣站設計審查、工程建設管理和設施運行管理。水利部門負責落實禁航措施和標準船優惠政策以及LNG加氣站建設相關保障工作。物價部門負責制訂船舶優先過閘且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政策。
(十一)關于交通運輸部門的主要政策措施
1、各級運(航)管和海事(船檢)機構,從2013年10月1日起,暫停受理外省籍200總噸以下、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及不符合交通運輸部公布的《指標體系》、《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和《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非標準船轉入我省船籍港的變更登記。
2、從2016年1月1日起,對于在《江蘇省實施意見》范圍內的200總噸以下的干散貨船、生活污水排放達不到現行規范要求的內河運輸船舶,禁止其進入京杭運河蘇北段;禁止單殼化學品船、600載重噸以上的單殼油船進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水域。海事(船檢)機構組織實施京杭運河蘇北段禁航,停止辦理船舶進出港口簽證;航道(船閘)機構不得安排其過閘;港口管理機構負責督促港口企業禁止提供裝卸服務。
3、各級海事(船檢)機構不予受理新建內河非標準船審圖、檢驗和登記,不予核發船舶檢驗證書、船舶國籍證書、所有權證書,不得為其辦理通過船閘的出港簽證。運(航)管機構做好新增運力登記工作,不予受理新建內河非標準船運力登記、審批,不予發放新增運力批件或登記事項證明書;對不符合《指標體系》和《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非標準船,運(航)管機構不予核發船舶營運證。
4、2015年12月31日前,海事(船檢)機構結合船舶定期檢驗,完成對現有運輸船舶比選,按照“推薦優化型”、“改造過渡型”和“限制淘汰型”三種類型分類認定運輸船舶。對基本符合《指標體系》和《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且經濟性較好的船舶選為“推薦優化型”船型,納入標準船型使用。對通過加裝或改裝相關設備,能夠使其達到《指標體系》規定的安全和環保指標相關規定和標準的船舶,選為“改造過渡型”船型;鼓勵航運經營者對該類船舶按標準船型積極進行改造或提前報廢。屬于“限制淘汰型”的船舶應按照有關規定,逐步限制進入長江干線、京杭運河、淮河水域。
5、對申請新增運力的,申請人應承諾新增船舶為標準船。對新增過閘運輸船舶,運(航)管機構應在新增運力批件或登記事項證明書中注明“新建過閘船舶應滿足××××-×標準船型主尺度要求”(“××××-×”為《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標準所列船型名稱)。對符合《指標體系》和《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要求的運輸船舶,海事(船檢)機構應在圖紙審查批準書或審圖意見書、船舶檢驗證書中注明為標準船型;若為限制性航道的過閘運輸船舶,應注明為“滿足××××-×標準船型主尺度要求”;對于符合《指標體系》指導性要求的船舶,還應予以標識。運(航)管機構應根據船舶檢驗證書上載明的標準船型,在船舶營運證上注明相應標準船型類型。標準船通過江蘇京杭運河、淮河船閘時可享受優先過閘的優惠。
6、凡是符合《指標體系》和《長江水系主尺度系列》、《京杭運河及淮河主尺度系列》的標準船,航道(船閘)機構在同等條件下,安排優先過閘;港口企業對內河標準船提供優先靠泊、優先作業等服務。
7、各級海事(船檢)、航道(船閘)機構要重點加強對禁止過閘和限期退出市場船舶的檢查,加大對持無效(逾期)船舶營運證、船舶檢驗證書等船舶相關證書的查處力度。
8、鼓勵建造符合標準的示范船和LNG清潔能源船舶。從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對于建造先進、高效、節能、環保的示范船和LNG清潔能源的運輸船舶,經交通運輸部和省交通運輸廳認定后,給予一次性定額政府補貼;對于現有運輸船舶應用LNG清潔能源改造的,經省交通運輸廳認定后給予政府補貼;對使用LNG清潔能源的船舶,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內享受優先過閘且給與不加倍征收過閘費的優惠。